《宁夏医疗救助办法》3月起施行 九类困难人员可获救助
1月6日,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获悉,《宁夏医疗救助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具有自治区户籍的九类困难人员,可以获得医疗救助: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据介绍,医疗救助采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给予补助等方式。
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后,对符合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补助: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不设起付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补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补助数额不得超过年度补助限额;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设定起付标准,对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补助数额不得超过年度补助最高限额;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经过规定的补助后,对剩余超过年度补助限额一定数额的部分可以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在救助程序上,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实行直接救助和依申请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对其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先行支付;就医结束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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