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获悉,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从7月1日起至9月30日,对我区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据介绍,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全面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等划型规定,中小微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医保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联合确定。
在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