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区将全面梳理已出台制度中涉及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和公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措施和信用修复等制度文件,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予以保留,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程序予以修订或废止。
《实施意见》提出,宁夏将实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管理。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基础上,定期编制、更新我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公开公共信用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个人信用信息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在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方面,我区将根据失信行为的领域、性质、情节轻重、影响程度,对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单位惩戒失信主体。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以信用分低为由,对个人实施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