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宁夏教育厅发出《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有关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就进一步提高全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有效规范招生秩序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确保——
依法保障受教育权利。要巩固拓展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成果,进一步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持续精准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坚持教师家访制度,严防辍学新增反弹,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要加大辍学劝返行政执法力度,积极联合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追究无正当理由拒不送子女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责任,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科学合理划定片区。要全面实行划片就近入学,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办学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片区划定后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实行单校划片,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可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要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片区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规范报名信息采集。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统一建设和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健全有序录取机制。要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总体要求,分别明确小学、初中学生录取的具体方式和规则,切实保障入学机会公平。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片区内登记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全部录取;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按照已明确的规则录取,其余未录取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相邻片区就近协调安排入学。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鼓励通过小学、初中强弱搭配等方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全面落实公民同招。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巩固深化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政策,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和招生范围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招生,2023年起优先满足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生源不足时经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可适当跨县(市、区)招生,不得跨市域范围招生。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做到——
严格招生计划管理。要按照宁夏教育厅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年度计划,结合区域内普通高中校舍条件、师资配备、食宿条件、班额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下达分学校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严格执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的60%分配到区域内薄弱初中的政策措施,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指标到校比例。
严格规范招生范围。除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外,自治区属(含高校附属高中)、市属、市辖区属普通高中在市辖区范围内招生,县(市)属普通高中在县域内招生,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按现行政策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压减优质公办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跨区域招生计划,严格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基〔2021〕36号)要求,逐年减少自主招生跨区域分配指标,2024年全区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全部按照规定区域招生。自治区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试点学校,按照特色办学需要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可对现行招生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严格招生录取管理。要持续巩固普通高中招生改革成果。宁夏教育厅建立全区统一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平台,逐步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要同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要求必须与当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生源不足的,可由所在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适当统筹调剂,不得跨市域范围招生。已经建立普通高中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的地区,要完善拓展功能,逐步实现所辖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统一在平台进行招生录取,避免重复录取。严禁违规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招收借读生、收取借读费。
《通知》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特殊群体入学保障工作——
保障随迁子女入学。要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推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要全面清理无谓证明材料,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证明材料,切实保障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要认真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对回户籍地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试招生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中考。
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读。要充分发挥本级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对于无法随班就读或入学安置有争议的,要“一人一案”做好接受义务教育方式的评估认定和分类安置,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益。
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好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含在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外籍华侨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其他确需优待的情况由各市、县(区)研究确定。
《通知》强调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招生入学组织实施工作——
压实招生工作责任。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中小学生招生入学实施办法,重点对招生计划、属地招生、公民同招、指标到校等工作做好部署安排,并指导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细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要落实安全稳定责任,会同公安、网信、宣传等部门健全招生入学预警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分析研判和风险防控,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严肃招生入学纪律。要严格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学校不得在招生结束后,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格学籍管理,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加强招生工作监督。要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以及义务教育未均衡分班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罚。对公办学校,还应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民办学校,可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切实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教育生态。
严格控制班额校额。要严格控制中小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巩固消除大班额工作成果,不得产生新的大班额和大校额。2022年、2023年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接受自治区督导评估的地区,要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其他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落实。要持续推进集团化办学,加快实现区域内优质学校与城镇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结对帮扶全覆盖,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为更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创造条件。
广泛宣传招生政策。要大力推进“阳光招生”,积极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当地主流媒体,及时主动公开招生入学相关信息,加强对主要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