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政策在我区顺利落地,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要求把落实谈判药品“双通道”机制,方便参保患者购买使用谈判药品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 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和可及性,提高群众的获得感。
据介绍,该《通知》明确将所有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参保患者可以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的“双通道”购买使用谈判药品。要求对“双通道”谈判药品要执行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三定”管理。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范围内确定不少于一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由治疗相应疾病的主治及以上临床医师担任责任医师,由各市、县(区)医保部门会同医疗机构共同确定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作为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
《通知》还就在支付政策和待遇衔接、异地就医方面作出明确,按照谈判药品先行自付比例扣除自付费用后的费用,参保患者门诊使用谈判药品起付线为500元/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别按照75%和60%比例支付。参保患者住院使用谈判药品时,不另设起付线,按照住院医保支付政策予以报销。谈判药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捆绑使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别为40万元和13万元。
今后,谈判药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随待遇水平政策调整时同步进行调整。对于已纳入我区门诊大病用药范围的谈判药品优先按照双通道管理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门诊大病政策。区内跨统筹地区费用结算按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执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及门诊大病使用谈判药品的,按现行住院和门诊大病政策执行。在就医地指定零售药店支付的谈判药品费用,凭发票、费用清单、谈判药品处方等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我区谈判药品支付政策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