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起,宁夏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的周期最长将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日前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了全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的监管,引导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老年人的监护人或代理人,可依法代理老年人办理相关事务。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做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管理办法》指出,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预付性质的“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预收的个人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上年度月平均收费标准的4倍。首次开办养老机构的月平均收费标准由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养老机构月平均收费标准核定。同时,《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用途、退费规定、银行存管、监管措施及政策衔接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