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启动2027年度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申报工作
10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科技厅获悉,为提升技术交易市场活跃度,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我区启动了2027年度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申报工作,对在自治区内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主体进行补助,受让方同一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据介绍,2027年度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对象为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方式在自治区内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科技成果受让方、输出方,居间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中介机构。
申请补助的技术交易应满足的条件为:依法订立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并经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签订时间应不超过3年,且技术交易支付进度达到90%(含)以上。技术交易涉及知识产权权利转移的,须完成权利转移的变更登记;涉及技术进出口的,须经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科技成果受让方补助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前1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引进科技成果后自行或由其子公司在自治区内实施转化应用,申报前已实施转化或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转化方案并具备相应的转化条件。
科技成果输出方补助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前1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输出的科技成果是自主开发的,无权属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自开具技术交易发票之日起满1年,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除外。向区内输出科技成果的,须在区内受让方已获得或能够获得技术交易补助后方可申请。
科技中介机构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区内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内设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除外。为促成区内企业引进科技成果或区内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输出科技成果,开展了有效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服务活动并取得合理报酬。技术交易的受让方或输出方已获得或能够获得补助资金。
按照补助要求,受让方以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的方式引进科技成果的,最高按照已支付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补助。受让方以技术作价入股方式引进科技成果的,最高按照技术出资实缴金额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多次购买同一科技成果许可使用权的,仅补助一次;同一科技成果在区内多次转让的,仅补助一次。
输出方为企业的,最高按照已取得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度不超过100万元。输出方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最高按照已取得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同一科技成果不超过100万元。同一科技成果多次对外许可的,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居间促成技术交易的,最高按照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补。同一机构每年度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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