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新办法
11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为深化殡葬改革、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多项殡葬救助政策,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了五类救助对象,涵盖具有宁夏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亡故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亡故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亡故人员,以及市、县(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亡故人员,同时将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无需宁夏户籍即可享受相应救助。
在救助标准方面,《办法》规定,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和其他困难群众等救助对象亡故后安葬(放)在公墓(含农村公益性墓地)内的,以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为标准,一次性发放殡葬救助金。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亡故后,将通过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给予救助,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据实核报。此外,救助对象在公益性公墓安葬可享受墓位使用费10%的优惠,经营性公墓也将被鼓励为救助对象减免相关费用。
资金保障上,《办法》要求各级财政将殡葬救助金纳入预算,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和地方临时救助资金或地方殡葬救助金中列支,各地救助标准高于自治区的,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申领程序方面,殡葬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经办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逝者相关证明材料,到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救助金;救助对象异地亡故、安葬的,可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办法》同时明确了三类不予救助情形,包括应当火化却土葬的、在公墓规划区外散埋乱葬的;已通过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方式领取丧葬补助金的;已在异地或其他渠道领取丧葬补助金的,均不再重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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