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1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
(第12号)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外人员入宁,须持48小时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入宁,须按规定完成7天居家健康监测。
二、凡9月23日以来有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旅居史人员,或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人员,以及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人员,须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单位、酒店报告并接受健康管理。
三、凡入境未满28天的入境解除隔离入宁人员,入宁时须接受新冠病毒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并按规定完成7天居家健康监测。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员非必要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有感染风险的地区,确需前往的须提前向所在社区(村)或工作单位报备并做好个人防护。返宁后,须向所在社区(村)或工作单位报告相关情况并按规定接受健康管理。
五、发生疫情的地级市辖区内人员非必要不离开当地,确需离开市域的须持48小时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
六、发生疫情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须开展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辖区内人员应主动配合做好核酸检测等工作。
七、自10月22日起,发生疫情的县(市、区)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暂停线下教育教学活动,有条件的进行线上教学。大中专院校实行封闭管理。
八、自10月22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和棋牌室、影剧院、网吧、歌厅、酒吧、台球厅、博物馆、图书馆、健身场所、培训机构等有关室内公共场所暂时关闭;商超、餐厅、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人群密集场所实行限流、限时、错峰等疫情防控措施;监所、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暂时封闭管理;所有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对外开放,暂停集体宗教活动。涉疫公共场所实行封控措施。
九、发生疫情的县(市、区)暂停各类线下会议和活动。其他县(市、区)近期原则上不举办各类线下大型会议和活动,确需举办的按程序严格报批。
十、个人密切关注自身健康状况,不聚集、不聚餐,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不适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近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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