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为提高婚姻登记服务质量,自治区民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区内通办”工作的通知》。决定自8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区内通办”。
此次婚姻登记“区内通办”仅限于自治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补办婚姻登记和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不列入“区内通办”范围,仍按原方式办理。
据介绍,区内居民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区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决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亲自到申请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
关于提交的证件,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除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同一地级市的,办理结(离)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
此外,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宁夏的现役军人,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宁夏日报记者: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