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医保局了解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医保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以疫情防控为第一要务,第一时间出台实施“两个确保”,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有力支持疫情防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为夺取全国抗疫斗争重大战略成果贡献了医保力量。
“先救治、后结算”确保患者治疗无忧。有力保障确诊和疑似患者救治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异地就医不执行转外就医待遇调减政策,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事后清算。将新冠肺炎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支付范围,将一批新建或临时征用的新冠肺炎疫情救治医院临时纳入医保定点。
特殊支付政策确保医疗机构救治不愁。预付专项资金用于新冠肺炎救治,累计预拨专项资金200亿元,结算费用29.7亿元。及时结算医保费用,单列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预算,不占用医院当年总额预算指标。涉疫医保管理服务事项“急事急办”,防疫药品和医用耗材开通绿色通道,生产企业可随时挂网、医疗机构可先采购后备案。
优化经办服务协助阻断疫情传播。创新经办模式,优化服务流程,实施常规事项“不见面办”,非紧急事项延期办,减少办理医保业务的人员流动聚集。做好经办场所防疫工作,确保业务“放心办”。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现在线医保结算;实施长处方政策,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购药服务,创新配送方式,减少患者在医院的聚集频率。
阶段性减征保费帮助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指导地方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累计为全国975万家参保单位阶段性减征1650亿元,有力支持复工复产。允许参保单位和个人最长可延期缓缴医保费6个月,缓缴期间不影响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