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厅等部门联合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落实“双减”要求,促进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此标准针对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前置审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面向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编程、科学实验、人工智能启蒙、科学探索等旨在传播科学知识、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技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标准涵盖举办条件、场地设施、从业人员、培训项目等12类事项。
标准要求,培训机构场所应具有符合安全条件、产权清晰的固定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专职,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且应将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
标准规定,培训项目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背科学伦理,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培训机构应自觉遵守“非学科类”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培训机构招收学龄前儿童、小学生、中学生同期培训的最大班额分别不超过35人/班、45人/班、50人/班。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该标准还对其他方面提出要求,将于5月1日起施行。(宁夏日报记者:和牧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