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股东”“影子公司”主要指党员领导干部不以实名持有某市场主体的股份,或不以实名注册市场主体股东、高管而实际拥有该市场主体的操控和利益分配权。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力度逐年加大,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私下搞的“影子股东”“影子公司”,最终现了“原形”、露了“真容”,并使明官暗商、内外勾结这种破坏公平竞争的新型腐败遭到严厉打击。
“影子股东”“影子公司”问题是当前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3.0版。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在形式上主要有三种。一是领导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上个世纪80年代,我们党本着政企职责分开,官工、官商分离的原则,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认为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实质是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利,对“工农兵学商,大家都经商”的风气和现象进行坚决纠正,对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官倒”予以严厉打击,从此严禁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最高处分是开除党籍。二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199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5个不准”,涉及经商办企业的有“3个不准”,特别是提出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后来对领导干部的亲属子女在其所管辖的地区和部门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的问题进行了严格限制。2000年,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从那些年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有相当多的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其权力经商办企业,有的为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方便条件,有的让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办企业,而实际上却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谋取非法利益,有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互相为对方配偶、子女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方便条件。随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施行、党纪条规的健全和有关规定的出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问题正在有力有效地解决。三是党员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借“影子股东”“影子公司”违规经商办企业。这些年来,“影子股东”“影子公司”被作为新型隐蔽腐败问题不断被揭露出来。比如,某领导干部不以实名注册公司,将其好友和同学注册为公司股东,以其家属为出纳,以其妹之名在银行备案,直接参与控制该公司的经营、决策、分配,为该公司站台,招揽业务、洽谈合同,既当甲方又当乙方,利用职权向该公司进行长期利益输送。该领导干部因办“影子公司”,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处分。涉及“影子股东”“影子公司”案件的特点有:其一,亲友挂名,幕后操纵。其二,他人代持,匿名经营。其三,设置多个“影子”,厘清难度大。搞“影子股东”“影子公司”,虽然其颜值是“新型”的、手段是“高智”的,但本质上还是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搞利用公权力与民争利的那一套。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将严重污染社会政治环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滋生腐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不懈地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不懈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包括搞“影子股东”“影子公司”新型腐败问题受到了严厉惩处。一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加大对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核实力度,制定更加有力的配套措施,坚决打击的力度不断加大。二是聚焦政策支持力度大、投资密集、资源集中的领域和环节,坚决查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国企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腐败问题,以及“雅贿”“影子股东”等隐性腐败,发挥了惩治强大的震慑作用。三是坚持守正创新,扎牢制度的“笼子”。制度的笼子,不扎紧,就如牛栏关猫,徒具形式。我国在2022 年3 月1 日起将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 号)。这个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这就对市场主体从制度上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和约束。加快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就能够始终保持对违纪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