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民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搬迁撤并类村庄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对各类搬迁撤并类村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实化。
《标准》在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上,将搬迁撤并类村庄严格控制在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同时强调,搬迁撤并类村庄最小认定单元为自然村。
《标准》提出,以下6种类型的村庄可认定为搬迁撤并类村庄。一是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村庄;二是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以外,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村庄;三是受滑坡、崩塌、泥石流、不稳定斜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影响或自然灾害频发,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村庄;四是位于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烈度地区,且与地震断裂带最近距离小于100米的村庄;五是已纳入各级政府搬迁撤并计划或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六是空心化率大于40%、常住户数小于20户且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村庄,综合考虑村民享受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便利性,基础设施配置条件和搬迁后耕作半径合理性等因素后,纳入搬迁撤并类村庄。
《标准》强调,农村居民点迁建和村庄撤并,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并经村民会议同意,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集中上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