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为着力保障药品供应,加强医疗机构采购配送管理,近日,宁夏医保局联合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药监局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确立了适用范围,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按照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全区覆盖。规定医疗机构应在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按合同约定结清货款。
《办法》在药品配送企业信息管理、配送关系确立、配送企业考核和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相应条款。综合药品配送企业的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配送到位率、协议签订率、合格订单占有率、配送及时率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定期公示公布,按分值分色段进行标识,供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在药品配送关系选择时参考。并对连续评分结果不合格企业,予以约谈、暂停配送等处理。
此外,《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加强管理,并对药品配送情况纳入医药企业信用评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