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是宁夏第12次修改计划生育条例,也是修改“动作”最大的一次,修改内容多达32项。
本次修改计划生育条例对哪些重要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记者帮你划重点!
【重点一】本次修改,重点围绕加快推进三孩政策
“这次修改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加快推进国家三孩生育政策贯彻实施,取消社会抚养费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所作出的修改。”在审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修正案(草案)》时,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赟说。
为此,修改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条中就增加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内容。
并将原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同时明确提出: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条例中还作出多处修改,提出要简化再生育管理,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进一步保障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完善生育基础服务内容。
【重点二】除了超长产假、护理假,宁夏还增加了婚假、育儿假
关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很多人认为最实际也最实惠的内容就是关于产假的规定。在原条例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本次修改将第三十七条内容修改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
(一)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二)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六十天产假;
(三)男方享受二十五天护理假;
(四)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其中关于育儿假的相关内容,我们在2019年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时,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这次在修改计划生育条例时,则是明确提出这一内容是合法夫妻的福利待遇,让宁夏群众享受‘育儿假’有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处长马奇贵说。
为了避免因为三孩政策、增加产假等政策带来就业歧视,本次修改还特别增加了一条内容,作为第三十九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不得因妇女怀孕、生育、哺乳不予录用、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工资。”
【重点三】爸爸妈妈别担心,三孩配套政策也来了!
三孩政策出台,很多家庭最发愁的是谁来带孩子、孩子的各项开支问题。别担心,在宁夏最新修改的计划生育条例中,这些问题都有解决方案!
本次修改增加了大篇幅关于保障三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内容涉及购房、教育、托育服务、婴幼儿照护等。
增加的重要内容有:
增加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对生育家庭的育儿、交通、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增加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配租公租房,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可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购房优惠政策。”
增加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公办托育机构,并通过减免租金、税费优惠、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资源,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育班,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资金支持。”
增加第十六条:“托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按照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提供照护,并对婴幼儿的照护活动实施全程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九十天。”“托育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增加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新建居住(小)区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相关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相关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统筹配置。”“景区、车站、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重点四】对于“独生子女户”,修改后的条例中这样规定!
三孩政策落地,之前的计划生育家庭还能享受有关待遇吗?对于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如果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该怎么办?
对此,修改后的条例中表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并增加了一条内容:“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老年补贴。”
【重点五】取消超生处罚处分及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内容
本次修改另一“大动作”,是对原条例中的20条款内容进行了删除。记者注意到,其中最重要的,是删除了原条例中第十六条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的表述,并删除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等内容,这些内容涉及“超生”及相关处罚处分、“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新修改的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了相关处罚处分规定,全面支持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政策措施。
“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法律文书,这次修改的所有内容极大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将有利于推动我区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朱赟说。
据了解,本次条例修改的所有内容将从决定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