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对我区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医护人员、公安干警、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疫情防控人员,将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程序,增加保障项目,及时优化完善防控期间工伤保障措施。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人员工伤待遇保障,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各地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于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1日内办结;对于仍需调查确认的,要及时取证,力争3日办结,原则上不超过7日。其中,对因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疫情防控人员在区内异地受到事故伤害的,由事故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在工伤待遇保障方面,将未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国家、自治区已明确用于新冠肺炎治疗所需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以及住院期间新冠肺炎核酸检测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疫情防控人员经认定为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按规定直接结算,无需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相关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2日内,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的个人金融账户。
对于因疫情防控期间集中或居家隔离导致用人单位或个人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业务的,相关受理和办理时限计算时不含相关人员集中或居家隔离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