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上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崔新民介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的相关立法情况。
2023年9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是我区首部“三农”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法规,将为宁夏加快建设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把握乡村振兴工作规律,突出地方鲜明特色,凸显补充性、针对性和实施性,将党中央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制度化,将“三农”工作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定化,通过法定程序使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在宁夏落地生根、取得实效。《条例》针对我区存在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不充分、农村基础设施欠账较多、村庄空心化等问题作出制度规范,以法治力量破难题、开新局、聚合力,确保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据介绍,《条例》共12章72条,聚焦国家关于“三农”工作的大政方针和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在贯彻上位法的基础上,立足我区实际,作出更具体、可操作、有特色的制度安排。
《条例》在“规划布局”一章,对乡村振兴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程序、遵循原则以及年度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力,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底线任务,《条例》专设“帮扶机制”一章,对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帮扶机制以及教育帮扶、健康帮扶、住房安全保障、易地搬迁后续帮扶、就业帮扶、定点帮扶、东西部协作等作出具体规定,用法治方式保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
崔新民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条例》中的四大重点和亮点。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是基础。《条例》对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打造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培育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与集体经济效益挂钩的激励制度、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和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加强品牌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等作出明确规定,立足我区资源禀赋和地方特色,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条例》还对严格保护耕地、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长效管护机制、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国有农(林)场规划建设、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支持农村现代物流发展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多方位提升乡村产业发展质效。
良好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的优势和最宝贵财富。《条例》对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保障农村公共设施管护和运行经费投入、指导村民建造宜居住房等作出明确规定,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乡村。
乡村振兴既要塑形,也要铸魂。《条例》对建立健全乡村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加大适宜农民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保障投入、推进移风易俗、保护传承乡村优秀历史文化和黄河文化以及鼓励发展乡村民宿、民俗体验新业态等作出具体规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乡村振兴,人才为要。《条例》对建立健全乡村人才振兴长效机制,强化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科技特派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待遇保障,加强高素质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创业创新带头人培养,激励人才返乡入乡服务乡村振兴以及培育农村社会组织和乡村振兴志愿服务组织等作出具体规定,着力打造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乡村人才队伍。乡村善治,必须要发扬党管农村的优良传统,抓住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这个关键。《条例》对健全农村基层组织体系、选优配强村党组织带头人、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以及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推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条例》对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基础设施以及推进农村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法治力量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高效推进的良好局面。《条例》对财政投入保障、设立乡村振兴基金以及金融、保险、土地、乡村营商环境、灾害应对处置等扶持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为宁夏乡村振兴夯实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