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日前制定《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以及申报、审核和分配等环节。《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资金补助范围为: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县级及以上公共体育场馆和全民健身中心(以下统称体育场馆)。其中,全民健身中心要达到体育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健身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补助资金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所需支出,包括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公益性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设备器材更新、体育场馆信息化服务等运营环境改善。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办法》指出,财政部会同体育总局按照规定组织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补助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体育场馆数量、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权重分别为50%、30%、20%,并采用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工作情况系数作为调节系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体现不同地区财力差异,对分配结果予以调节。
《办法》还对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提出要求。体育场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补助资金分配使用、体育场馆开放服务年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于每年8月31日前将结果报送体育总局,并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公开对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的综合评价情况。体育总局会同财政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办法》强调,各级财政、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