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出台了以意见为统领的系列文件。其中,8个配套文件中,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起草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调整办法(试行)》。
对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杜银杰接受了记者采访,就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进行了解答。
杜银杰表示,办法制定过程中,贯彻党的新时代好干部标准,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遵循,依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及我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办法等党内法规,与现行干部工作法规制度相贯通。
办法共14条,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了“调”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适用范围。第二部分包括第五条至第十条,主要明确了“调”的情形、方式、程序、结果运用等。第三部分包括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明确了“调”的工作纪律、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明确了“调”的情形,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等7个方面细化具体情形,回应了自治区党委、政府督查检查及“四防”督查和安全生产整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第六条明确了提醒、检查、通报的情形,体现了错责相当,处理方式依次递进的内在逻辑;第七条明确了“调”的方式,对班子主要采取完善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的方式进行。对干部主要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的方式进行;第八条明确了“调”的工作程序,分调整动议、核实认定、提出建议、组织决定、履行任免程序5个步骤,与现行干部任用程序一致;第九条明确了“调”的各项方式的影响期,规定被调整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其中,降职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停职检查期间,安排适当工作,期满经考核后研究提出安排意见。调整职务、转任职级公务员的,一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第十条明确了“调”的干部的管理问题,要针对性做好教育管理工作,不能一“调”了之。按照干部能上能下的有关规定,被调整的干部影响期满,对所犯错误认识到位、工作态度端正、德才表现好、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可以重新使用。
“办法出台后,通过坚决调整不担当不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各级领导干部用好大抓安全‘指挥棒’、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链’提供了遵循,使全区上下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得更紧更实更细更到位。”杜银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