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社厅印发《宁夏预引进优秀在读博士硕士项目实施办法》,鼓励企事业用人单位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与交流,通过签订预引进协议,给予在读经费资助,吸引优秀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来宁工作。
记者了解到,我区预引进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用人单位(不含中央驻宁单位);预引进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适用于中南部9县(区)以及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纳入中部干旱带西部片的乡镇企事业用人单位;预引进重点院校、重点学科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适用于其他县(市、区)和宁东管委会辖区企事业用人单位。预引进的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要求思想政治素质好,研究学科、专业领域必须与引进单位岗位需求相匹配,为引进单位急需紧缺人才;博士研究生毕业年龄不超过40周岁,硕士研究生毕业年龄不超过35周岁,毕业后在用人单位服务期不少于5年。
据介绍,企事业用人单位预引进优秀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需提前编制计划,经所在地人社部门或自治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布预引进公告。达成引进意向后,须签订预引进协议。自治区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可资助1—3年。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预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学习、生活支出。资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拨付预引进单位,由预引进单位逐年全额拨付给预引进的优秀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预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入职时直接办理聘用手续,没有空编的可通过“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预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入职时通过面试、考核、考察等方式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