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日前印发《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推动排污权有序流转,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规则》对宁夏开展交易主体和标的、定量审查、交易申请、出受让交易规程、排污权指标登记程序性内容进行了细化。按照规定,凡出让方未获取排污权的、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或总量控制目标任务未完成等6种情形,排污单位不得作为排污权交易主体。排污权交易标的内容包括排污权种类、数量和期限。其中,交易标的物属出让的,期限为5年,不足5年的应先行延续。交易申请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指标、排污单位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申购排污权指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通过审核的排污权交易申请,由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组织交易。交易机构对交易主体资格有疑义的,可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等方式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征得同意后组织交易。存在围标串标、欺行霸市等非法操纵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或者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进行交易行为的禁止交易。
《规则》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骗取排污权指标出售获利、以非法操纵排污权指标交易市场价格或者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交易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储备机构、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严重或者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