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记者从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陈某、马某、李某、柳某受缅甸高薪招聘的引诱,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偷越国(边)境,分别以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宣告缓刑,并处以6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陈某在云南省昆明市打工期间看到缅甸高薪招聘广告后,电话联系在江苏省打工的马某,马某又联系李某、柳某,三人商议后同意前往,并由陈某为三人购买了江苏省至昆明市的机票,四被告人汇合后在无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按照招工方的安排,通过多次换乘交通工具、步行翻山等方式逃避边防检查非法出境至缅甸孟波,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后四人从缅甸逃出后通过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口岸勐阿通道回国。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马某、李某、柳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陈某等四人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提醒,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很多犯罪集团假借高薪务工的幌子引诱国内人员偷私渡出境,后将其控制,以暴力相威胁逼迫其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提醒大家切记不要被网络虚假广告和境外赌博、诈骗团伙所蒙蔽,那里没有“天堂”,不能实现你的“淘金梦”。此外,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我们应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越境犯罪活动,共同守护社会边境的和谐稳定。(宁夏日报记者 张涛)
相关法条: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