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制定法律和完善法律体系的根本依据,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
勇敢向家暴说不
普法宣传。
【身边案例】
“姊妹们,当我们遭受家庭暴力时,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学会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以前,我总认为遭受家暴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无法给别人说,更不知道报警求助,现在我知道了遭受家庭暴力该怎么维权了”……日前,面对吴忠市红寺堡区公安分局红寺堡派出所民警开展普法宣传时,曾饱受过家庭暴力侵害的晓萍(化名)大胆说出了心里话。
发生在晓萍身上的家暴起因都是家庭琐事。今年4月6日,晓萍在家中被丈夫马某殴打,民警对马某批评教育后进行治安调解,并向马某下发《家庭暴力告诫书》;次日,两人再次发生争执,晓萍用刀具将自己胳膊轻微划伤,民警再次进行调解劝导。直至4月21日,当马某再次对晓萍实施殴打后,民警立即立案,依法对马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为使矛盾纠纷从根源化解,5月8日,红寺堡派出所联合辖区街道办事处、司法局、法院、律师事务所展开联调联处,解决了晓萍和马某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探视等困扰双方的问题,为该起婚姻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及普法教育深入开展,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的观念逐渐得到接受和认同。但仍有群众对家庭暴力存在错误认识,一些受害者受‘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的影响,不敢或不愿向外界求助,导致家庭暴力无法被及时发现、及早干预。”红寺堡派出所所长王占新说。
【法律解读】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针对家庭婚恋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堵点、痛点、难点,我们探索形成了‘排查收集、汇总评估、调查调处、定级分流、跟踪问效’调处机制,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家庭婚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全过程,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障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和辖区社会治安稳定。”王占新说。
“面对家暴,请大家勇敢说‘不’。”王占新提醒,遭遇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一定要选择报警。同时,遇到家庭暴力不要慌,要收集好证据,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当事人不再沉默,才能让家庭暴力‘保持沉默’。”(记者 马 忠 文/图)
遇到老板拖欠工资该咋办
贺兰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身边案例】
近日,经贺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数月努力,帮助冯某某等13名农民工成功要回被拖欠的9.6万余元工资。
2022年7月,冯某某等13人从西吉县来到贺兰县,在宁夏某智能有限公司承包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项目上从事土建木工工作,工作一直持续至2023年1月。此后,该某智能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资后,欠9.6万余元工资未支付,工程分包人李某某一直无法联系,冯某某等13人无奈之下,到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本着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的原则,第一时间与欠薪单位进行积极对接,经过律师8个月的不懈努力,13名农民工终于成功拿到了被欠的9.6万元工资。
赵某某2018年7月入职某建设集团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因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于2023年7月13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拖欠赵某某8个月工资未支付,经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积极努力,为赵某某依法讨回所欠工资及补偿5.4万元。
“很多讨薪案件金额虽然不大,案情也不复杂,但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就是让遇到法律问题的困难群众能够享受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贺兰县司法局局长马小梅说。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同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案例中,涉案工程分包给李某某,根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马小梅说。另外,赵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拖欠工资且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提高维权意识,做好事前、事中、事后三件事。”贺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潘赛颖提醒,劳动者事前要签好合同,其中签署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相关合同之前,除了应当明确合同核心条款外,还要善于利用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平台,结合签约对象的过往记录掌握好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以防对方陷入履行不能;事中要注意收集证据,在合同履行中要积极收集合同履行产生的书面、视频、图片、会议记录等证据材料,同时积极跟进合同履行进度;事后要积极维权,就职者可向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同时,农民工遇到老板不接听电话、不露面的情况时,首先应到公司老板居住地或暂住地的公安部门调取老板的居住信息,找到信息后,农民工应以合法的方式向老板以及老板上面的开发商讨薪。(记者 杨 超 文/图)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哪个优先
银川市国立公证处工作人员为群众办理公证。
【身边案例】
今年,银川市李先生立下遗嘱,将房产和存款留给了一直照顾自己的小儿子小明,而未分给多年未回家的大儿子大明。不久前,李先生去世后,大明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李先生名下的遗产,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判决遗产按所立遗嘱分配,驳回了大明的诉讼请求。
这些年,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越来越被公众关注。王某的妻子金某因病去世,后来王某和张某某再婚。王某和前妻有两个子女、张某某和前夫有一个子女。2019年,王某在银川市国立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将其名下一套房产由其和前妻生育的长子王某甲继承。王某去世后,王某甲依据遗嘱要求办理房产过户,但遭到张某某拒绝,张某某拿出一份手写遗嘱,表示系王某生前所立,将王某甲诉至法院,诉求上述房产应由张某某继承。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持有的遗嘱没有见证人等,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和程序,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上述遗产按王某甲所持有的公证遗嘱进行遗产分配,由王某甲继承。
【法律解读】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不难明白,遗嘱继承优先法定继承,而且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非常重要的。”银川市国立公证处公证员马淑珍说。
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形式。但无论哪种遗嘱形式,都有严格的法定要件,而且必须确保遗嘱内容清晰明了,以避免后期可能产生不必要争议。比如:口头遗嘱仅使用于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而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哪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也是有法律规定的。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据了解,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遗嘱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这是一种根据遗嘱人的意愿来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方式,它与法定继承相对,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对遗产按民法典法定继承顺序进行遗产分配的方式。“依照民法典,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马淑珍说。
公证遗嘱是唯一一种由法定证明机构办理的遗嘱形式,其他形式的遗嘱制作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员会运用专业法律知识为立遗嘱人尽可能地排除法律风险且公证遗嘱的办理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细则,避免了其他遗嘱形式由于不规范而导致无效的情形。
“随着财富的积累和家庭关系的复杂化,遗嘱继承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它不仅关系个人财产的传承,还涉及家庭成员间的情感和权益。很多人误认为只要存在任何形式上的表达意愿的遗嘱即可生效,但实际上,不符合法定要件的遗嘱可能无法作为合法有效的遗嘱使用,正如上述案例中,张某某持有的遗嘱就是因为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而导致无效。”马淑珍说。(记者 马忠 文/图)
在网上说啥会构成违法
马燕青(右)为群众答疑解惑。
【身边案例】
王某家住固原市,平时喜欢在快手等网络平台上与网络主播进行互动。某天,一网红主播在与他人PK时将王某抱起来转圈,另一网民张某遂将该直播视频截屏后,发布在快手平台账号上,并配文“水性杨花”,该图片被多人浏览、点赞。王某发现张某发布的截屏照片及文案后,要求张某删除遭其拒绝。王某遂将张某诉至原州区法院,要求张某删除信息,在报纸刊物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诉讼中,张某仍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王某的名誉权造成侵犯,法庭调解双方分歧较大,后经法院审理,张某的行为确已侵犯王某名誉权,结合本案侵权事实及社会影响,最终判决张某当面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
同时,还有网民为博取眼球,获取流量,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刘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一则带有“恶霸到一男子家中欺凌其妻子和母亲,该男子知道后到恶霸家将8个人砍死……”等言论的视频,引发网民关注与评论。中宁县公安局发现该视频后,立即将刘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经查,刘某某为博取眼球,获取流量,捏造并散布了以上谣言。通过派出所民警的批评教育,刘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将短视频进行删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
在这个手机不离手的网络时代,如何判定网暴行为是否违法、评论区与他人互怼时的情绪化语言能否构成名誉侵害、在网上针对他人散布侮辱性言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记者采访了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燕青。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张某将带有王某肖像的截图和带有侮辱性字样的文案,擅自发布到网络平台上,并在王某要求对照片和文案进行删除后仍拒不删除,导致王某的社会评价受损,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马燕青说。
据介绍,宪法第三十五条保证了我国公民具有言论自由。对于公民而言,言论自由是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基础上而拥有的相对自由。也就是说公众无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自己的日常生活,还是发表对人或事物的观点看法,均要以不能侵犯他人权益为前提。如果侵犯到了他人权益,或者发布了虚假言论引发了恶劣影响,那极有可能要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更严重的还有可能触犯刑法。
“开放的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我们鼓励大家分享美好生活,我们也愿意看到每个人对人生对世界的不同看法,但同时大家在网络空间发布言论时,务必把握好言论边界,真实、理性发声,文明用网,如有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或荣誉权等权利的行为时就构成了网络暴力。”马燕青说。(记者 杨超 文/图)
造谣同学令其被孤立犯法吗
耿超参加校园普法宣传活动。
【身边案例】
“关于学生欺凌,实践中除了常见的肢体、言语等欺凌形式外,还存在通过排挤同学、散播不实谣言中伤他人等方式,破坏被欺凌者的社交关系,使其在学校中被孤立。”12月1日,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公益委员会主任耿超律师介绍。
今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欺凌案件:小张是一名在校学生,某天从他人那里看到一篇与同学小黄有关的网络笔记,内容言论粗俗,充满对小黄的诋毁。由于小张本身对小黄心存不满,便在微信朋友圈邀请大家“吃瓜”。有同学“闻讯而来”,小张便将网络笔记和自己保存的几段视频发给其他同学,并影射其中一段不雅视频中未露脸的女子为小黄,同时还告诉其他同学这些资料可以随便发,导致案涉笔记和视频进行了二次传播。
最终,法院认定小张的行为侵害了小黄的名誉权、隐私权,判令小张及其监护人向小黄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同时判决小张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小黄公开赔礼道歉,且致歉声明需连续公开保留至少24小时。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针对学生欺凌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在2020年修订时就已明确欺凌包括肢体、语言、网络等多种方式,后果不仅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近年来,法律对于学生欺凌问题重视与回应,可以说是宪法对公民个人权利保障在未成年人保护视角下的具体体现。”耿超说。
在提到欺凌治理实践中常见的关系欺凌、网络欺凌时,耿超认为,民法典规定了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个人基本权利,而学生欺凌中出现的造谣诽谤、散布隐私等手段,虽然看似没有直接的肢体接触和言语侮辱,但却很容易在学生群体中扩散,使旁观者对被欺凌者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其在特定环境中的社会评价降低。这些行为侵害了被欺凌者的名誉权、隐私权,所以前述案例中法院最终会判令欺凌者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及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如果放任欺凌事件的发生而不加以有效干预,不仅会造成被欺凌者的身心受损,也会强化欺凌者的不法行为,在其以后的成长过程中带来更严重的违法后果。”谈及法律责任,耿超说,学生欺凌,需要所有成年人的共同重视,更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干预,因此国家才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禁止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欺凌他人。
同时,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随意辱骂、殴打、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可以看出,在成年人的世界无论什么形式的欺凌,都是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耿超表示,面对未成年人,更需要家长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学校充分发挥协同育人主导作用、社会有效支持服务全面育人,不仅让未成年人通过案例知道法律规定和责任,更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三观,主动避免欺凌行为。
正如耿超每次进校园普法时,与学生共勉的两句话:“每个人都有其价值,没有人理应受到欺负;我们不需喜欢每个人,但必须尊重每个人。”(记者 马忠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