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指引》),进一步明确事项范围、规范编制程序、明确责任分工,以持续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
宁夏严格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率先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成为全国首个出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省级人民政府。截至今年,已连续三年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为了方便各地各部门更好理解把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编制指引》,通过“列举+排除”、“举例+兜底”的方式,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五类事项逐类进行细化并举例说明。进一步规范编制程序,《编制指引》对目录事项征集、论证、集体讨论决定、党委同意、目录公布、人大衔接6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逐条列明,指导各地各部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编制目录。
根据《编制指引》,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有: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不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此外,《编制指引》还规定,决策机关办公厅(室)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主体,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认定,牵头组织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目录编制工作联络机制,指导下一级政府、本级政府部门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对列入目录的事项,决策机关履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程序,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承办单位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压实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