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7月16日8:30至7月25日18:00,固原市共接到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信访举报案件7批共47件,现将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第四批3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信访举报案件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四批)
中共固原市委员会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
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信访举报案件 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四批) |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是否办结 |
1 |
GY-XFD-012 |
来电人反映: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马园村的顺鑫汇废旧汽车拆解有限公司,其建设和经营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1、不符合GB22128中4.2.1b条款,GB50187和HJ-348的选址要求,其企业建在沈家河水库附近; 2、不符合GB22128中4.2.2b条款,作业场地、拆解和贮存场地面积不低于经营面积的60%的要求,该企业只有2个简易车棚; 3、不符合GB22128中4.2.4条款,对企业拆解场地和贮存场地(包括临时贮存)的地面应硬化并防渗漏,满足GB50037的耐磨和耐撞击地面及防油渗地面要求,该企业露天存放报废车辆、地面未做防渗漏处理、未硬化,于2024年5月份左右只是做了简易的混凝土铺设; 4、不符合GB22128中4.2.6条款,对报废机动车贮存场地、回用件贮存场地及固体废物贮存场地的相关要求,该企业露天存放各种报废车辆回用件,固体废物贮存场地不具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未分别满足 GB 18599和GB 18597的要求; 5、不符合GB22128中4.3.3条款,企业不具备企业环保设施设备; 6、不符合GB22128中6.2,6.3条款,对铜体废物及回用件的具体要求; 7、不满足HJ348中,对油水分离设备和光氧除尘设备和其它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具体要求; 8、无环评、安评、消防等验收等报告; 9、环保、特种人员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 10、非法侵占国有资源,破坏国有土地,该企业现有土地面积比原有土地面积大很多,其原因是偷挖山体; 11、不按照HJ348、GB18599、GB18597、HJ2025的要求建设. |
原州区 |
其他 |
1.关于“不符合GB22128中4.2.1b条款,GB50187和HJ-348的选址要求,其企业建在沈家河水库附近”的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位于原州区头营镇马园村,距沈家河水库约6公里,选址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4.2.1b条款要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规范,并经自治区商务厅批复同意。 2.关于“不符合GB22128中4.2.2b条款,作业场地、拆解和贮存场地面积不低于经营面积的60%的要求,该企业只有2个简易车棚”的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属于单个企业最低产能Ⅴ档-Ⅵ档地区类型,要求企业最低经营面积为10000㎡。按照作业场地(包括拆解和贮存场地)面积不低于经营面积的60%要求,该公司实际占地面积为22344㎡,其中百分之60%面积为13406.4㎡。经现场实际测量,生产厂房建筑面积1684㎡、半封闭拆解作业区1800㎡、产品仓库964㎡、危化处理间600㎡、车辆暂存区9800㎡,总计场地作业面积为14848㎡,达到作业场地不低于经营面积60%的要求。 3.关于“不符合GB22128中4.2.4条款,对企业拆解场地和贮存场地(包括临时贮存)的地面应硬化并防渗漏,满足GB50037的耐磨和耐撞击地面及防油渗地面要求,该企业露天存放报废车辆、地面未做防渗漏处理、未硬化,于2024年5月份左右只是做了简易的混凝土铺设”的问题基本属实。经查,该公司2022年按照《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要求对厂区内17000㎡场地进行严格的防渗漏硬化处理。但目前场地存在部分地面破损,混凝土层变薄等现象。 4.关于“不符合GB22128中4.2.6条款,对报废机动车贮存场地、回用件贮存场地及固体废物贮存场地的相关要求,该企业露天存放各种报废车辆回用件,固体废物贮存场地不具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未分别满足GB 18599和GB 18597的要求”的问题不属实。经查,企业建有一座4000㎡的废钢铁等拆解材料临时堆存场、1座500㎡封闭式产品仓库、1座450㎡半封闭式可回收利用材料堆放仓库、1座90㎡的不可回收利用废料堆存场和1座80㎡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定期交由签订的第三方机构处置。 5.关于“不符合GB22128中4.3.3条款,企业不具备企业环保设施设备”的问题不属实。经查,该企业按照《关于废旧机动车拆解件回收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固环审函[2016]73号)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有废气、噪声、固废等防治设施设备,满足批复要求。 6.关于“不符合GB22128中6.2,6.3条款,对铜体废物及回用件的具体要求”的问题不属实。经查,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6.2条款要求,铜体废物不属于报废机动车主要固体废物,规范未对铜体废物有专门贮存要求,该公司将铜体废物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待,按照相关要求运送至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回收。 7.关于“不满足HJ348中,对油水分离设备和光氧除尘设备和其它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具体要求”的问题不属实。经查,该企业按照《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22)要求,建设有油水分离器、除尘采用移动式粉尘处理器处理,于2019年通过环保验收,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符合环评批复要求且运行正常。 8.关于“无环评、安评、消防等验收等报告”的问题部分属实。经查,固原顺鑫汇废旧汽车拆解回收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6年12月16日通过原固原市环境保护局批复,2019年5月28日通过环保验收,2022年11月申领排污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19)4.6条款要求,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无需进行安全评价;该企业未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9.关于“环保、特种人员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现有“焊接与热切割”持证人员5名,“特种设备作业”持证人员1名,“叉车操作”持证人员2名,“环保管理”持证人员1名,“危险废物运营”持证人员1名,“固体废物运营”持证人员1名,“汽车机修维修(拆解)”持证人员2名,“安全管理”持证人员1名,“新能源动力蓄电池储存”持证人员1名,“车辆鉴定评估”持证人员1名,符合规范要求。 10.关于“非法侵占国有资源,破坏国有土地,该企业现有土地面积比原有土地面积大很多,其原因是偷挖山体”的问题基本属实。经查,该项目为原州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2017年2月,原州区住建交通局出具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面积22344平方米(合33.51亩),同年头营镇政府完成土地补偿30.05亩。该企业实际占地面积34.46亩,比补偿面积超出4.41亩,土地权属为集体。 11.关于“不按照HJ348、GB18599、GB18597、HJ2025的要求建设”的问题不属实。经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固原顺鑫汇废旧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重新认定的批复》(宁商发〔2023〕11号)中注明:“固原顺鑫汇废旧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HJ348)等规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
部分属实 |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第五十八条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改正,尽快申报该项目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二是企业正在组织人员对破损变薄的地面进行维修;三是督促该企业腾退超出征地面积的4.41亩土地,恢复原有土地性质地貌,计划于7月底完成整改。 |
无 |
正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