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司法厅了解到,近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在原《条例》的基础上,新增了不少便民举措,市民生活将更加便捷。
据介绍,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4年11月颁布,出台至今已近20年,是我区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供了重要的法治支撑,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时代发展,城市产生更多新情况,市民的生活也有了更多新需求。修改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共计53条,修改13条,删去6条,新增3条,涉及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相较之前,新的《条例》对当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做了积极回应。《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合理划分区域,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等摊点,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管理要求。这意味,我区今后对“路边摊”不再“一禁了之”,但是同时也明确“禁止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摆摊设点”,执法更加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