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自治区医保局发布消息,医保局联合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和银保监局出台了我区《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通过优化调整全区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长效机制。
记者了解到,我区将确保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规范基本医保门诊大病政策,优化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上述“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
在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方面,在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起付线降低至3千元、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同时,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在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规定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共用5万元的年度救助限额。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剩余合规费用,特困人员(含孤儿)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按照80%比例给予救助。经过“基本医保保基本、大病保险救大病、医疗救助托底线”等三重制度保障后,对规范转诊、年度累计剩余合规费用仍超过3千元的救助对象,按照7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6万元。
此外,我区将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动态纳入救助对象,已脱贫人口和纳入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低保边缘人口中发生高额费用的大病患者,年度门诊慢特病和住院累计总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部分,剩余合规费用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人员确定为因病返贫致贫救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