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原州区法院对江某某等28人电信诈骗案进行宣判,以诈骗罪判处江某某、丁某有期徒刑均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他26名被告人判处从三年到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退赔诈骗损失,为被骗群众追回被骗资金120万元。
2021年8月,江某某、丁某两人预谋后由江某某进入缅甸小勐拉“洪恩商会”犯罪集团进行人身“抵押”,丁某在国内负责联系他人提供银行卡、手机支付宝等对该集团非法获取的电信诈骗资金,通过其他26名被告人的银行卡、手机支付宝等进行转移。两人在转移资金前和转移过程中,明知是在为“洗钱公司”转移赃款,所转移资金为电信诈骗集团实施电信诈骗所得,仍然实施转移。丁某通过诈骗集团发送的支付宝账户或者支付宝、微信收款码,由其他26人主动向丁某提交微信、银行卡、支付宝,为达到资金转移目的,又提供支付密码、指纹验证、刷脸转账等行为,完成资金转移。最终使多名被害人239万元经过江某某、丁某刚两人的辅助转移到诈骗集团。从电信诈骗集团中,江某某获取违法所得17.9万元,丁某获取违法所得20.9万元,其他被告人从丁某处获取3000元到200元不等的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江某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行为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其他26名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法院量刑中,认定从犯、自首、赔偿、认罪认罚、未成年人犯罪等情节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刘志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