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印发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备案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压实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审核职责,明晰负责人人选备案办理流程,日前,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宁夏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6月20日起正式施行,2023年12月26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划定了任职“红线”,明确社会组织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同时,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当于选举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准入标准方面,《办法》明确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需满足六项条件:主要包括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对应专业素养、从业经验与履职能力,熟悉所属行业领域业务;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办法》同步列明了八类不得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情形。
严格审核与备案时限要求。《办法》对审核、备案时限作出硬性规定:社会组织拟定负责人人选建议名单后,需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30日前,将人选相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核;负责人完成选任后,须自选任当日起30日内,前往登记管理机关办结备案手续。
此外,《办法》还明确,不予审核通过的情形包括: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虚报瞒报申请材料或虚假声明承诺的;公示期内有群众反映问题并查实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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