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污染防治指南 2月1日起施行全链条严监管
近日,自治区出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治工作指南》,紧扣全区实际细化全流程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管理,精准防控固废污染风险。该指南明确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该指南适用全区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覆盖建设、运行、封场全流程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封场后的贮存处置场统一按处置场标准管控。其中,一般工业固废焚烧、充填回填利用及生态修复环境管理不纳入适用范围。
建设环节,指南明确了4项核心环保手续办理要求,需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获批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运行中出现与环评文件不符情形需开展后评价;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竣工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设施建设上,需达标建设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等设施,做好人流物流分离,关键区域鼓励安装视频监控,相关施工资料需永久留存;处置工程的生产附属和服务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运营管理阶段,入场管控从严把关,建立固废属性鉴别与入场检测双重制度,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不应接收进场。若后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工艺及节点发生改变或性状发生改变,应重新开展检测工作。同时,要求建立管理台账,精准记录固废接收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并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定期申报。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完成系统申报更新。
封场及土地复垦环节,贮存处置场达到设计容量或服务期满后,需两年内启动封场作业,对于分期建设和运营的贮存处置场,应采取分期封场,待贮存、处置场全部服务期满或不再承担贮存、填埋任务时再开展最终封场。“按照要求,封场后需设置标志物,持续维护覆盖层、开展环境监测,直至渗滤液稳定达标,后续开发利用或土地复垦需满足对应环保标准,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示,切实实现全周期闭环管控,为宁夏生态环境保护添砖加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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