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开启新篇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施行

2024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二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2月18日,在《条例》例行政策吹风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崔新民对立法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条例》分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章七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确立了自治区、市、县、乡镇“四级”和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国土空间规划;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划管理职责。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按照规划确定的区域、边界、用途和使用条件,对所有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进行管控。明确实行国土空间分区、分类用途管制,规定实施用途管制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底线,严格保护林地、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资源,分类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区域,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地下空间的规划管控。
《条例》建立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的全周期规划管理机制,规定了规划条件的提出依据、主要内容、变更程序和管理要求,明确了简化规划许可的事项,如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各地可以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条例》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实施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督察整改、审计监督、监测预警、定期评估等监督形式;健全了公众参与制度,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制定、规划许可核发应当依法公示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
《条例》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从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监督管理全流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各类行为主体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提出相应的处罚和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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