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最新办法,5月18日起施行
5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宁夏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将于5月18日起施行。
按照新规,公益性岗位安置应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劳动者年龄、职业技能水平、身体状况等因素,建立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残疾人。
据介绍,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市、县(区)人社部门认定,通过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在安置对象中明确,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就业困难”且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就业困难等人员。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人员)、财政供养、已领取其他类财政补贴或村(镇)集体经济补贴的村(镇)干部(人员)不得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程序,新规要求,各地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向所在地民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身份证明及户口本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随后,由民生服务中心、村委会对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将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在公示审定后培训上岗。
在岗待遇方面,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补贴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各地人社部门可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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