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
近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明确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或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管行政相对人,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给予告诫、明确要求、督促整改。
《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办法》列举了发生较大以上药品安全事件等约谈市、县人民政府的6种情形,未及时消除本地区药品安全隐患等约谈市、县药品监管部门的8种情形,以及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等约谈行政相对人的7种情形。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药品监管部门一年内被责任约谈两次以上的,拒绝责任约谈或者拒不整改的,将影响年度药品安全考核评定。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拒不参加责任约谈或拒不按要求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办法》还对约谈程序进行了规范。
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完善制度,消除隐患,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行政相对人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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