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坠落砸伤人,谁担责?
当你途经耸立的高楼大厦或者工地等处时,你是否会担心,天将降大“物”于斯人也?高空物件脱落、坠落常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此引发的悲剧屡见不鲜,极易引发矛盾纠纷。那么,头顶上的安全如何守护?近日隆德县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了诠释和解答。
事发经过:2021年9月的一天,原告谢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某电信公司所有并管理维护的掉落网线绊倒,导致其受伤。谢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左胫腓骨近端骨折、左小腿皮肤软组织缺损、左胫骨骨折术后钢板外露。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电信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公众责任保险承诺协议、并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涉案事故属于该保险公司承保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电信公司作为掉落电线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疏于对线路巡检、维护,在电线掉落后未能及时消除危险隐患,造成谢某某人身损害。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涉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应当对谢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电信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公众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认定由被告电信公司承担80%的责任。遂依法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谢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
法官提醒:高空物件坠落危害性极大,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件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采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作为管理人,如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管理人已尽到管理责任和无过错,那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提醒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要及时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和排查工作,同时要尽到警示告知义务,切实履行自身的管理职责。
通讯员:吕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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