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宁夏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4月18日,自治区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提出扎实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
到“十四五”末,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
《实施意见》提出分层次目标。
明确:住房保障需求较大的银川市列入国家确定的40个重点发展城市之一,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将城镇化发展较快且现有公租房保障不能满足的固原市以及工业集聚强、产业工人多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确定为自治区重点支持城市。同时,支持有需求的市、县(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并对符合条件的多子、多代共同居住的家庭,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坚持按需规建,因城施策、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确保供需平衡、职住平衡,并引导本地有需求的各类主体参与投资建设,鼓励支持专业化规模化房屋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明确市、县(区)是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工作责任,保障性租住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住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套取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支持政策。
一是土地政策,重点是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鼓励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居住用地新建、配建,对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由7%提高15%。
二是审批政策,重点是建立健全部门联审机制,加快项目落地实施。
三是资金政策,重点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给予支持。
四是税费政策,重点是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
五是金融政策,重点是享受国家信贷债券等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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